A县某商贸城违法强制拆迁案
(一)[案情简介]
“谁不顾A县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路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A县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些是2003年下半年在某省A县某商贸城开工仪式上打出的大幅标语。当时,这家名为A县某商贸城开发公司的企业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 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8月7日,A县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136号文件,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该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包签订好补偿协议;包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工作。如果这些公职人员不能做好“四包”工作,其亲属没有按时拆迁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他们就将遭受“两停”(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的严厉处分。A县拆迁中的问题经上访群众反映后,立即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建设部和某省专门派驻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A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3)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在缺乏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5)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
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处理,并错误拘捕李某某等3人。
(二)[评析]
本案是一起震惊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案,集中暴露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各种问题。本案可讨论的问题很多,首先值得讨论的有以下几个:“两停”处分是否合法;开发商是否是合法的拆迁人;强制拆迁如何依法进行。
1.“两停”处分是否合法
本案中有些公务员受到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的所谓“两停”处分。这些处分是否合法,值得讨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公务员实施的惩罚性行为,让公务员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负面后果,最终达到让公务员改正错误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行政处分也要依法进行,《公务员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处罚的方式或种类要有法律依据,一个是处罚的理由、程序和内容要合乎法律。《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57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的行政处分完全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明显违法。
2.开发商是否是合法的拆迁人
城市房屋拆迁要合法,必须满足许多条件。其中拆迁人合法是首要的,这是拆迁法律关系合法在主体上的要求。简单说即是,开发商(现实中常为开发商)必须达到法定的条件,取得拆迁证后,才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
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从本案的调查结果来看,开发商没有提交或满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资料或条件,本案的开发商是不合法的拆迁人。
3.强制拆迁如何依法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遵循先自愿拆迁,后强制拆迁的顺序。即在不自愿拆迁的情况下,才实施强制拆迁。并非所有的强制拆迁都不行,我国相关法律对强制拆迁有明确规定,只要达到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等,强制拆迁才会是合法的,从而得到法律的保
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可见,合法的强制拆迁的首要条件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所作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本案中当事人也未满足这些条件,其行为违法。
(三)[启示]
城市改造、重大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而这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场所,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正如某省省委、省政府认定的那样,A县此次事件是一起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为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要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干部考核中,弱化GDP指标的权重,增强绿色指标、群众满意指标等的权重,从而促进国家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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