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姚新林,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11196405236518,邵阳市新旺龙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址: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立新村5组194号,电话:181 7390 1818.
申请人:李小雄,女,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04196520,邵阳市新旺龙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址: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立新村5组194号,两人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北塔区龙山路1号。
法人代表:刘丰。
申请事项:
1、赔偿违法查封造成的货物质量降低损失1317943元;
2、赔偿违法查封造成的水电费、冷冻冷藏损失524455元;
3、赔偿违法查封期间成本筹资利息损失1238387.05元;
4、赔偿违法查封的公证、检测、时间、差旅费等损失18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直属局在办理申请人案件时,于2014年7月26日对申请人6、7、8号仓库进行查封,办案单位记载该三个仓库货物为160.25吨,实际该三个仓库货物为267.875吨,到2016年6月22日市公安局解除查封,到2016年8月19日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前后两年多时间。为解封这该笔货物,申请人家属多次对查封单位说明,鉴于查封货物系保鲜食品,价值会随时间降低的,请求对合格的货物变卖封存变卖款,在检察院、法院都提出这要求,也向市政府、政法委反应过这件事情,直到申请人案件结案后都一直没有停止该请求行为,但是办案单位一直不予理会。法院判决后,被申请人虽解除三个仓库的查封,但此时该货物价值丧失殆尽。为近最大努力降低损失,申请人将该食品送长沙检测后,立即联系买家,将货物处理掉,但是再怎么降低价格,至今还有一吨多货物无法出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封,违法了法律规定,造成了申请人巨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被查封造成的损失如下:1、时间导致的货物价值降低的损失;2、库房的水电费损失和冷冻冷藏损失;3、该货物成本筹集的借款成本损失;4、家人为处理该违法查封所花费的适当的开销损失。请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的损失情况,据实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为谢,申请人现在是欲哭无泪。
此致
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申请人:姚新林 李小雄
时间:2017年6月5
为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所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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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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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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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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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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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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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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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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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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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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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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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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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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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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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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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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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申请人160.25吨肉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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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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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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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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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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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被查封了260多吨肉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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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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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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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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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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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除违法查封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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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办案机关请求解除违法查封货物;
2、向其他主管部门请求督促解除违法查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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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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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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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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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查封肉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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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双清区对该笔肉类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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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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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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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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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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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市政府后解除该笔肉类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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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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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该笔肉类鉴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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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该被查封的260多吨肉类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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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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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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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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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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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被查封所有肉类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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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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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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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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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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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被查封所有肉类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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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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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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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不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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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查封肉类处理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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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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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冷冻仓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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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水电费83934元;
2、冷冻冷藏费440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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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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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货物成本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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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95662.05元;
2、借姚宏星100万利息计算到今年八月底74万元;
3、借邵阳宝庆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100万,月息2分,法院调解实付302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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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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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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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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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费4000元;
2、省兽医兽药、长沙食品检测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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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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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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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开支3000元;
2、前后误工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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