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邵阳市新东煤矿、肖家冲煤矿、短陂桥煤矿破产管理人):
我们是三煤矿职工代表,我们所居住的房屋建于1958年至1996年间,其中绝大部分房屋修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三煤矿职工宿舍是按照煤矿分配住房的条件通过打分,因分数高争取的福利房。1995年初-1996年间,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形势下,三煤矿对职工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备案,但是并未为职工办理分户产权证,所有职工并未享受房改卖房福利。
三煤矿职工从获得住房资格至今一直对所居住房屋自行管理、自行维修,三煤矿对职工居住房屋未承担任何义务。故,三煤矿职工对所住房屋在事实上享有管理权、所有权。
2014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煤矿破产清算。根据我国1986年《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发【1994】59号、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财工字【1996】226号、国经贸企【1996】492号的政策和规定,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的一项重要精神。2002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破产事宜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尽力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依旧是其法律精神。
据此,为了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三煤矿职工多次向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张权利,均无果。三煤矿职工只得到湖南省信访局走访反映情况,得到答复:要求邵阳市相关部门按照《破产法》依法依规处理。现申请人特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清算组主张权利,请依法办理。因为:
1.我国2006年《破产法》只是废止了1986年《破产法》(试行),未废止我国其他部门关于破产政策和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是合法有效的。三煤矿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据该规定维护三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
2.三煤矿破产管理人应当为三煤矿职工住房办理产权证。
因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该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三煤矿未进行房改,职工未享受到住房房改优惠政策,那么,三煤矿管理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房改事项,将职工所住宿舍出售给职工。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三煤矿不具备房改条件,那么,三煤矿的集体宿舍或产权不明的住房,清算组(管理人)应当根据单位的情况和职工的申请(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在本案中,三煤矿的职工确实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那么,三煤矿管理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房改事项,将职工所住宿舍出售给职工,并且应当根据我国《物权法》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6】4号通告的规定为三煤矿职工所住宿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同时,从道义上讲,三煤矿职工与煤矿同生死共存亡,为煤矿的发展卖命工作数十年,有些人为煤矿的发展落下了残疾,甚至牺牲了生命,当年迈力衰,煤矿不需要这些共患难共存亡的职工时,不顾我们的利益将我们丢弃到大街上风餐露宿。如果这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哪,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如何体现?
3.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的规定,将三煤矿职工的相关待遇支付到位。该法第113条(一) 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那么,管理人应当依法对三煤矿职工安置妥当。
同时从情理上来讲,三煤矿身残身亡的人员,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情何以堪?
综上所述,三煤矿职工认为我们要求管理人将所住房屋出售给职工是合法的,我们要求管理人将出售给我们的职工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也是合法的,我们要求按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合法的,请求管理人依法向破产企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申办房改事宜,并且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破产法》规定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报告人:邵阳市新东煤矿、肖家冲煤矿、短陂桥煤矿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