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常见的联合经营形式,在法律咨询实务中,很多的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是成立公司还是建立合伙难以抉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因为对合伙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后续的经营合作存在很多法律隐患,合伙纠纷比比皆是。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事活动中对合伙进行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
就我国立法而言,《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的合同法所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未有合伙合同,这足以体现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设计所遵循的团体性原则,而不强调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第一,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出资最为常见。第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第三,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