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在中国证券私募史上是一个“神”一样的存在,平民出身的他从早年的宁波解放南路传奇操盘手,到2009年转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创建了泽熙投资,再到2015年泽熙旗下的多个产品一骑绝尘,连续高居收益排名前列。[1]
2015年11月1日,泽熙案[2]发,公安部门披露泽熙投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情况:
徐翔于2017年1月22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初148号判决判处操纵证券罪[3],判处主刑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4],附加财产刑处罚金110亿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90亿元[5]。 徐翔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徐翔于2015年11月1日被逮捕,据测算,徐翔将于2021年5月份刑满释放。 徐翔妻子于2019年3月20日向其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独立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其与徐翔离婚,并依法处理孩子的抚育权和分割财产。[6]
法律解读:
一、关于徐翔妻子请求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判处徐翔操纵证券罪。 之后,徐翔并未提起上诉,表示其认罪服判。根据法律,徐翔夫妇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和划分范围,来对抗执行法院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只能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如果徐翔夫妇解除婚姻关系后,青岛中级法院执行局在对徐翔应莹的共有财产进行罚没和拍卖时: 首先,应在查清徐翔应莹持有的资产减掉代持、负债、信托理财中第三人的本金和收益后,剩余的财产为徐翔、应莹的共有财产。在减掉非法所得部分,剩余的共有财产按照徐翔和应莹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来进行分配。 如果徐翔的个人财产仍有剩余,则应在其享有的个人财产份额里扣除罚金,对于徐翔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可以参照使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并规定对于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媒体对应莹的采访[7],法院在判决前扣划了105亿元,判决后,司法机关又扣划了20亿元,共计125亿元。 对这部分资金,法院并未查明是否涉及非法所得、第三人权益、罚金等,所以现在就定义“非法所得全部上缴”为时过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本案中,对徐翔、应莹夫妻名下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符合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徐翔和应莹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和划分范围,来对抗执行法院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只能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应莹才能要求徐翔一方承担内部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徐翔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是否有利息?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没有利息。 但是,如果本案判决错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关于应莹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女方应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前提是法院准予解除婚姻关系[8]。 而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但是,法律没有对究竟多久才算“长期徒刑”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上可能会存在争议,不排除双方选择调解方式来处理本次离婚诉讼的可能性。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由于徐翔在服刑,不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因此,法院会判决归另一方抚养,并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用,或者双方调解达成此种合意。
法院在对徐翔执行财产附加刑的时候,应当为被抚养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案中,徐翔、应莹可能选择法院调解的方式离婚,关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则可能在本案中解决,也可能会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处理。